如何完善体育法?
1.增加一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原则,并明确党的领导主要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等;
2.删除第五条中关于国务院建设部和教育部职责的规定,因为这两部门都已经不存在了;将第四条中的“国家体育总局”修改为“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并相应调整有关条款;
3.在第二章“体制与机制”之后增设一章“法治保障”,并在“立法原则”之后增设两条,具体为: 立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制定与国家重大战略相适应的体育发展规划。 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之后设置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发生。
4.在现行第六章“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分为两章,分别为“经费保障”和“科技支撑”,分别明确经费保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主体,并且根据职能调整情况相应调整相关条款 5.在原第十章“附则”之后增设一章,命名为“应急处理”,并具体规定相应的情形及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