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可以算平均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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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一位甘肃的彩民,在购买彩票时,随机填写的一个号码中,恰好有一位数字与开奖号码一致,于是便被认作了中奖者。然而,这位彩民认为自己买的其实并不是这几注彩票,而是另外几注不同的数字,于是坚持要求领回自己的“损失”。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该类彩票是否可以退票,所以工作人员只能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此事只得作罢。

其实,这已经不是彩票行业第一次产生“纠纷”了。近年来,该行业屡屡传出“诈骗”“偷税漏税”“内幕交易”等新闻,令人对彩票业本身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至于本文题目所提的问题,从立法的层面来看,答案无疑是“不可以”。因为彩票,作为一种具有“奖”这一奖励机制的特殊商品,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平均分配的公益活动,而是一种负和博弈的游戏。尽管中彩票的概率很低,但由于总购买量巨大——估计每年数以百亿计的金额从老百姓手里经过——中奖金额再高,从总体上看还是少数人的得损游戏。

在现实中,由于彩票具有的复杂属性,其本身往往成为一个复杂的博弈主体,其经营销售也往往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这个情况下,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彩票界定的太清楚,无异于让行政力量来约束行政力量,在制度设计上不太可能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

理论上说,彩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设立彩票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销售彩票,应当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严格的技术标准。彩票销售资金必须存入彩票发行机构设立的彩票出售账册。彩票销售票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彩票机构应当加强对彩票的保管,实现彩票的集中销售、统计、分发,确保彩票发行安全。但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并不能清晰地分辨出一个彩票的合法中奖者,也不能预知哪个数字将会成为下一个“幸运儿”,更无法防范借彩票之名进行的诈骗行为。

就社会效果来看,对彩票本身可以算作平均值的诉求声,其背后的实质应当被解释为对“机会公平”的诉求。

人们之所以热爱并购买彩票,除了“一夜暴富”的可能性之外,还在于对一个完全随机的事件,参与投注之后,让自己得到了一份控制感和满足好奇心的机会。正是这种机会的公平,使得彩票具有了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尽管机会公平,不意味着结果公平,但人们在选择参加这项游戏时,理应事先对整个游戏的设计和潜在结果有一定的认识。如果参与这项游戏,那么就要接受这种极小概率的公平游戏。

如果将彩票中“幸运儿”的可能权益平等分配,无异于将极大地激发人们的贪婪,并使这种“游戏”的公平性面临崩溃的危险。因为,此时“幸运儿”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已不再是概率本身所带来的(尽管它是否具有一个“公平”的概率基数,我们大可质疑),而在于他是否拥有了一个在大家(或多数)眼中的“幸运”身份,这种占有因而变得没有底线。

而对于社会上所流传着的各类“内部绝密消息”,“终极发财诀窍”,则一定不要上它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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