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军奖金要纳税吗?
8月26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执法检查结果,财政部在报告中提到:2019年12月,对36名在国际重要体操比赛取得比赛的运动员发放奖金46.3万元,部分运动员未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并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事项伴有不同所得项目的,以一次性收入对应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确定应税数额。
不过,部分运动员的冠军奖金是否属于“同一事项”应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存在较大争议。“同一事项”应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因同一事项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纳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应在一并合并计算缴纳。
而针对“同一事项”的税法界定,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解释尚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空间。如此次事件当中,以是否包含“重大比赛”冠名为界,那么该“奖金”显然应当认定为“同一事项”所获得的不同收入,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此次被检查的36名运动员获得的是国际重要体操比赛冠军,而冠军奖金的支付方则是国际体操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体联”)。国际体联不是税收主体,也无权强制性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需要履行一个代扣代缴的手续。
事实上,对于在国内有纳税义务的运动员个人收入,国内专业运动项目的注册俱乐部或者输送单位,有义务代为扣缴该收入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俱乐部或者输送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关权益人虽然能在形式上主张自己的收入权益,但是该收入是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存在巨大的审计风险。
为此,建议由全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对该笔收入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这样做既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又能解决部门监管职责缺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