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时彩票算不算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作庄家、银行家,组织其他人参与赌博的,一般可认定为聚众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者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的,可以考虑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其行为是聚众赌博:
1、行为人为了营利,视自己为行为组织者,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所谓多人,是指赌徒至少三人以上。所谓营利,仅需具有营利目的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获利。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也较常见,通常表现为专业性很大,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稳定性、经常性的赌博活动。
2、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本人也参加赌博的,即为赌博提供条件,构成聚众赌博。这里要注意的是,提供场所、用具的人必须是出于营利目的而且自己还参与了赌博,才构成聚众赌博,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朋友相聚,进行娱乐,即使数额较大,甚至情节严重,也是允许的。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在第三百零三条中增加一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抽头、介绍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但立法机关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认真研究后,未将这一款规定采用。主要考虑是,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赴境外赌博的中国公民数量和这种行为本身的影响并不足以严重到以犯罪处理的程度。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行为,如果确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考虑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