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参加体育公平吗?
性别是自然界的分类,有男有女。而性别的分类是在人类社会层面上所做出的划分,因此是有争议的(比如断背山)。 其次,无论变性人的生理性别如何,社会性别是被认可的性别。因此女性去参与女性的体育竞赛,男性参与男性的体育竞赛,从承认社会性别这个层面来说,是符合体育公平的。
变性人在成为“他/她”的过程中,存在生理上、心理上的变化。这种由于激素水平导致的肌肉含量和身体素质的波动是不以参赛者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不宜作为判断运动员是否合格的标准。 我并不是支持变性人参加奥运会,我的立场始终如一:同性伴侣应该得到与异性伴侣同等的社会保障。
但我并不认为将变性人拒之千里的奥运赛场能真正体现奥林匹克精神。 如果奥运会允许变性选手参赛,那必然会有非议:为什么一开始不放开政策?这不是歧视是什么!如果一开始就放开政策,允许任何生物体能拥有参赛资格,那么也不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了——毕竟非议是无缘无故的。 但现实不是这样,有一些竞技运动对参与者生理结构有一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让性别变性者参赛就是不合理的。
我赞同让性别变性者参与社会生活,也赞成他们在完成变性的过程后享有和原出生性别人士一样的社会权利。但竞技体育比赛不同于社会生活,它不是一项“平等”的运动。我们所能做的,是在现有规则下最大程度地追求体育比赛的公平。 在目前的前提下,我认为国际奥委会所制定的规则已经是相对最公平的了:符合基本大众认知的公平原则,且能保证绝大多数参赛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