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鲍尔在中国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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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明确三点: ①、贝勒家被盗时,小鲍尔在美国; ②、小鲍尔回国是2014年8月15日; ③、警方公布犯罪嫌疑人的图像是在2014年9月30日。 从时间线上来看,在贝勒家被盗和犯罪嫌疑人画像公布之间只有6周的时间,且期间是小鲍尔的生日和暑假。

据此可以基本排除小鲍尔作案的可能性——一个正在过生日的十八岁青少年不会选择在这个时候做一件需要长时间谋划、准备、实施的事情。 如果说有什么可能的话,那也只能有两种情形:

一是小鲍尔之前就策划好了盗窃,在他生日当天或暑假开始后实施;

二是小鲍尔回到美国后,在陌生环境中偶然遇见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于是联手实施了犯罪。 这两种设想都不靠谱,因此可以断定,本案与鲍尔一家无关。

其次,从现有的信息来看,犯罪嫌疑人为两人的可能性极大。 一是因为两位嫌疑人具有明显的性别差异;二是因为若一人作案则难以说明为什么现场只发现女士高跟鞋(鞋子放入手提袋内);三是因为如果两人第一次入室未得手,那么第二次就会更为谨慎…… 综上,本文倾向于认为两名罪犯分别作案。 最后,要证明鲍尔家族与此案有关,就必须先查明两件事情:

一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两点证据证明力究竟有多强; 二是鲍尔家族是否具备作案条件。 对于第一点,法庭审理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所以审判结果如何,证据是否充分由法官来认定。作为非专业人士,我们无法确定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瑕疵(如,物证提取程序是否合法等)。

对于第二点,我们要着重考察鲍尔一家是否是涉案凶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有充足的时间、是否具有作案动机四方面因素。 经查询,主犯袁德豪有四次前科,此次盗窃是为“还赌债”,故具有明确而强烈的犯罪目的——这一目的并非为日常生活所必需,也非临时起意,因而具有充足的犯罪动机;

又因为袁德豪此前因抢劫、盗窃多次入狱,本次系累犯,故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无论从历史原因还是现实表现来看,袁德豪都无疑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条件,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由于其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故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纵观全案,由于袁德豪系主犯、初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诸多量刑情节,法院最终认定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适当。其余从犯的量刑也较为恰当。至于财产刑部分,由于原审被告已经退赔全部赃物并得到谅解,故不存在再判财产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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