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球比赛的奖金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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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A和ATP的奖金都是税前奖金,纳税是由球员本人承担。 2016年的规定是,参加职业体育联赛或职业体育比赛(包括网球)的个人,年度所得超过96万元的部分,其取得的收入应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个人采用预缴方式申报并缴纳了税款,但汇算清缴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多缴的税款,也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关于运动员发放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57号)第二条规定,对运动员获得的奖金按照“劳动许可”项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运动员获得的各类奖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先扣减3%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张帅在2018澳网夺冠后收到43万澳元(约合20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首先扣除3%的费用之后,2018年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3-3)*20%=8.6万元。 对于李娜、郑洁等老将,可能长期难以出现在冠军宝座上,因此他们退役后的收入主要是由各种赛事奖金和商业赞助组成。

以李娜为例,她在职业生涯共赢得了5个WTA单打冠军以及1个ITF巡回赛冠军,这些成绩会为她带来不少的奖金。另外,李娜在职业生涯里还赢得了多个女子双打冠军,与姜彬组成的“娜彬”组合更是多次夺得大满贯的女子双打冠军。 不过随着李娜退役,她的收入主要来自各个赛事的奖金和商业活动了。但是作为一个退役的老将,李娜的商业价值早已不如当年,所以收入方面肯定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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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对于获得的奖金,要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般情况下,所得支付方会代扣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实际取得时,已经没有这部分税款了。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 income 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0%。如果在国外取得的,如果在国外已经按所在国(地区)的法律缴纳税款的,依照规定,可以凭税务机关或者当地出具的纳税凭证,从其应纳税额中按照该国 (地区)税率和应缴税款两者孰低的原则,扣除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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