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会算不算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体育赛事是文化娱乐活动,有人认为是体育项目,笔者认为体育赛事是商事行为,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理由是:
1、目前绝大多数体育赛事已经高度商业化、职业化,参加体育赛事的目的就是通过赛事获取报酬(奖金、出场费、薪金、广告收入等)、名望,运动员参加体育赛事也以职业性为主,业余性参加为辅。
2、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以营利性为主,以营利性的商业娱乐为主要目的,尽管少数体育赛事存在着公益性、非营利性,但绝大多数体育赛事的运作机制基本上是以私法自愿自治规则为主导,不受公权部门主导。
3、体育赛事与娱乐、文化等服务行业一样,是具有一定消费者、观众需求的服务行业,属于第三产业,体育赛事的组织和开展与一般文化娱乐活动没有质的区别。
4、依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学生参加的文化、体育竞赛以及其他社会活动,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给以相应的时间保证。在这里文化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是同处于平等的地位。
从上述理由可以证明体育赛事属于商事行为,是体育企业(公司)提供服务(文化娱乐产品)的行为。如果按照商事行为来理解体育赛事,那么幼儿园运动会、学校运动会也属于体育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