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是不是国家控制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严格禁止从事包括彩票在内的各种赌博活动,对一些与合法发行和销售彩票在表现形式上相类似的活动明确界定为赌博行为予以取缔和禁止。如1954年,政务院《严禁旧礼簿和各种赌博命令》中就明令“一切礼簿、标会、私彩和各种赌博,一律禁止”。1957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和取缔赌博活动的指示》明文规定:“各种地下六合彩、赌马、飞艇和类似性质的活动,亦属赌博,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和取缔。”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禁止赌博的决定》,对坚决禁止赌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
1987年和1988年,一些地方在筹集社会公益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特定目的下,相继开展了发行销售有奖募捐彩票的活动。鉴于这种活动与上述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存在本质区别,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公安部于1989年10月23日在《关于“有奖募捐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89〕1号)中,明确将“有奖募捐活动”作为发行有价证券,确定为有奖募捐的性质,不属于“禁止赌博的决定”的适用范围,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这一批复明确将有奖募捐活动从禁止范围中区分出来,为有奖募捐活动(彩票)的产生和发展确立了政策基础。
随着发行销售彩票活动的开展,1993年国务院修改《关于坚决制止赌博活动的通知》(国发〔1993〕18号)将“地下六合彩、赌马和类似性质的活动,均属赌博,一律禁止”修改为“各种地下和私人开的六合彩、赌马、飞艇,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也都是赌博,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和禁止”;1995年公安部在《关于严格区别社会募捐和赌博界限的通知》(公传发〔1995〕273号)中明确区分了有奖募捐和赌博两类活动,这一通知进一步区分了有奖募捐活动与赌博活动的界限,为有奖募捐活动(彩票)发展创造了条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非法赌博的惩处和打击措施也纳入禁止非法赌博的范围,确定了合法彩票发行销售不受非法赌博的非法侵害的原则。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确立了发行销售彩票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为打击制止非法赌博提供了依据。实践证明,上述政策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