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点球计吗?
1975年国际足联修订了竞赛规则,规定在“直接任意球”过程中,如果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故意踢给他的球,则被视为违反足球比赛中的“间接任意球”规则。 1980年的国际足联章程中这样解释直接任意球与间接任意球的界限: “当直接任意球由队员踢出时,他必须使球首先触及其他队员的身体而不是碰球门或球门的支撑结构、横杆、立柱、门线或裁判员以外的任何裁判员。 当间接任意球被踢或球其他方式被踢给另一方队员时,它成为直接任意球,该队应踢球入界。”
这个修改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当时国际足联的官员们认为,尽管当时的规则未做改动,但是通过实际比赛情况,他们发现用“间接任意球”的名称很难对某些犯规进行判罚及处罚。于是他们决定修改规则以方便实际操作,并重新定义了“间接任意球”的概念。 此后国际足联又多次对规则进行修改,现行的《足球竞赛规则》将“手球”分为两种情形加以限定性描述。
(一)规则第十四章规定: 在球经球员传递而停止后,在下列情况下,守门员用手触及本方的球:
a) 球向球门发射时; b) 用脚踢或踢出时,即为间接任意球。 对规则的上述条款一般无须讨论就可得出如下的结论: a.守门员用手触及本方球,无论是否为以下所列情况,一律被判为间接任意球。也就是说,即使守门员是在“b) 用脚踢或踢出时”用手触球的,也属间接任意球; b.对于对手球的情形,若守门员用手触球的同时造成进攻一方队员损害且具有主观故意,将被判给对方一个“直接任意球”外加一次“罚球点球”的机会; c.规则所述之“本方球”包括本方半场内的全场球和禁区外攻入球门的球,但不包括处于对方半场时我方守门员手抛给前场的回传球以及门将开大脚的回传球等情形。
(二)规则第二十三章第一节规定了“手球”的基本概念,其中第四段规定“除非因守门员在禁区内用手触球或故意用手触球而被判罚点球以外,守门员在其本方球门前用手或臂部挡球或截球是允许的行为”。从这段文字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 a.守门员在禁区内用手触球属于犯规; b.“故意用手触球”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有待商榷; 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前用手或臂部挡球”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规”,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只有当守门员出于干扰对方的目的且在阻挡动作之前已先触球的情况下才可判定其犯规,否则应将其认定为“合理”的动作。 d.关于手球与门线技术的结合,笔者将在后面的文章中详细阐释。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1.“间接任意球”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只有在规则明确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才属于直接任意球,其余绝大多数情形下所判的任意球均为间接任意球。
2.除了规则明确规定的情况之外,大多数涉及手球情形的任意球均应该属于间接任意球范畴之内。
3.除手触对方球员及故意手球外,守门员的合法触球动作主要集中于本方半场内和禁区内。
4.守门员的手、手臂以及肩部可以在本方半场内和禁区内对来球做出基本合理、无违规动作的任何接球或封堵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