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黑脚是什么?
简单的说,就是篮球场上发生的故意伤害行为。 黑脚在球场上的表现形式很多,有故意踢坏对手的球鞋、袜子,用脚去破坏对方的投篮动作,故意踩脏对方的球衣甚至是直接去攻击对方球员本身。 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和拳击、格斗没有区别,都是通过非合理的方式去伤害对方以取得场上的主动权,只不过这种方式更隐蔽且难以识别判断。 而由于篮球是一项高度集体的运动,所以这种故意伤害的行为更容易得手并且不易被惩罚。
我个人对黑脚的定义是这样:在体育比赛中,人为造成对方运动员受伤,并因此使比赛结果发生变化的行为。它包括两种基本类型:
1)故意毁坏物品;
2)故意伤人。 (注:以上内容引用自百度百科“运动伤害”词条。) 虽然我并不是专业人士不能很精确的区分这些概念。但我觉得黑脚就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体育竞赛中不应该出现的一种行为。即使是在野球场。
我记得我在初中和高中的时候,如果有人在场上做出这样的举动,不管是否有意,都会被大家群起而攻之,就算是打架也得打一顿。
现在社会风气貌似越来越开放了,所以在正规的比赛中我们也会经常看到一些类似的黑脚行为,有的是无意的,但更多是有意为之。 我想说的是,无论是什么原因,这种行为都不值得被原谅。而且,根据不同的情形,实施者可能需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于怎么认定伤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一)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注:以上内容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赛场上面故意伤害你,导致你轻伤,那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被人民法院判决刑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人身损害必须是赛场上发生,否则需要另当别论。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如果有人在比赛中恶意踩你一脚,导致你当场摔倒或者赛后长时间站立不稳,他/她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后说一句,这种故意黑脚的行为,真是低智且无赖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