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体育产业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5 号)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的要求,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先照后证”“先证后照”或者“一窗办理”的登记制度。公司制法人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已经取消,只要进行工商注册即可开展经营活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户的设立,也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预先核准或者登记。从登记的主体形式来看,无论是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还是健身中心,其作为社团法人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即可。可以肯定地说,这些组织机构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些从事体育培训、体育中介、体育赛事运营、体育科技等活动的自然人依托家庭或者某一空间组建起来的团队,往往因为初始资本不足而首先考虑利用民非企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办法取得合法身份。他们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其经营活动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的支出用于团队成员的活动经费、工资和奖励支出等,因此属于经营成本,应当计入营业收入;同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资本金,他们往往只能寻求税务上的优惠,这导致他们在经营初期可能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缴纳税款,而一旦有了利润往往需要补缴过去的税金。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义务的确存在。
不过,对于上述以体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其业务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居民企业的规定要求,才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