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评论彩票的?
1、好赌之人多不富
对于购买彩票,人们褒贬不一。有的人把购买彩票当成一种有意义的活动,既做了善事,又乐了心情,还期待有一笔意外之财,岂非一举三得?也有的人认为,买彩票是烧钱,是穷人的游戏,富人们根本不会去买。对于前者,笔者自然欢迎,对于后者,笔者就要劝其三思了。天下哪有这种好事情,既无风险,又来名利。天上不会掉馅饼,即使掉了,也不一定就能砸中你。就算真砸中了,那馅饼也不会是大块的,而且还可能被“砸昏”。
有人说有钱人才能买彩票,这种观念其实比“穷人不能买彩票”还可怕。富人们有的是钱,他们的钱就像淌水一样,不用就生疙瘩、生锈。让他们去买保健品吧,他们只要健康;让他们去旅游吧,他们只要享受;让他们去高消费吧,他们只要权利。他们想要的太多,唯有彩票能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的满足,而往往这种满足又是极其虚伪的,所以他们宁愿把一半以上的收入砸到这个上面,也要一尝虚名。
而那些穷人们,想要干点什么事情实在太艰难了。所以,彩票给了他们一丝曙光,一些希望。即使不能中巨大的奖金,但几十、几百甚至几千元钱的收入,对他们来讲也是弥足珍贵的。
其实,对于彩票,社会大众的心理需求是合理的。而也正是这种社会大众的心理需求,才使得彩票能一直延续到现在。但不合理的是,在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中,不能缺少对普通老百姓的充分考虑。
2、关于“偷税”
有专业人士指出,彩票中心不缴纳营业税,只对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缴纳1%的所得税,明显属于逃税。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按照现行规定,彩票销售环节不宜缴纳营业税。因为彩票是一种“赠予”,而不是商品买卖,对此免税并没有争议。但是该环节应该纳入税务监管范围,即彩票机构应该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其应纳税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彩票销售环节没有缴纳营业税,是一种“偷税”行为。但是,对彩票机构提取的公益金,即所谓的“公益金部分”,应该属于彩票机构的一个费用支出项目,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支出,理所当然不应该再缴纳营业税。
3、彩票市场畸形繁荣的背后是公益资金的巨额流失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彩票机构销售彩票,必须提取1%的公益金。公益金存放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年来,民政部也曾经多次收到过举报,揭发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擅自改变公益金性质,将原本应该上缴财政的公益金挪作他用。2005年7月~2006年6月份,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从彩票销售额中非法提取1223.76万元,私设“福利扶助基金”。从2005年3月起,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从福利彩票“电脑票”的销售款中,分5次共计提取581.08万元作为“专用基金”,并没有存入专户。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也分三次从福利彩票“电脑彩票”销售款中提取205.5万元作为“特殊基金”,也未经财政专户。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公益金流失。
另外,还有一件事情值得反思。2004年上半年,河北邯郸市曾发生过这样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永年县福利厂职工朱寿德伪造福利彩票近4000张,获利40余万元。但在案发后,他所兑取的奖金却没有一张是真正的福利彩票。为什么在河北一个县城会出现这样一起假彩票案,而彩票发放对象,正是一段时期内这个县城福利工厂的绝症病人呢?难道这些人就不是“福利”对象了吗?
4、彩票:越玩越傻的眼睛
从某种意义上看,买彩票是个低智商游戏。
它不能培养人的智力,反而会让买彩者变得越来越傻。按照常理,买彩票应该是一种充满期待、乐观愉悦的享受,可事实并非如此。笔者曾了解到,一些买彩者买彩票时,甚至会在晚上跪拜求神,祈求明天彩票能够中奖。心态不正常吧!
还有一个对“彩民”的戏称“兔子”,也颇为经典:因为买彩票上瘾的人容易被幻觉迷惑,俗称被“兔子”咬了;而买彩票的人,总想一夜暴富,实际上被“兔子”咬后,连本带利马上可以拿到一笔较大的现金。
还有更为经典者,把买彩票者形象地比喻为“虫儿”。这些虫儿们被彩票这个“糖饼”诱惑、牵引着,不断往里砸钱。有的虫儿甚至把家底都拿出来了,还到处借钱来买彩票,就像吸食毒品一样,一买还就戒不掉。买得时间越长,心情就越焦躁,越焦躁就越可能加大投注金额,越加大投注金额,亏钱的可能性就越大,一直到把所有的家当都亏进去,还可能会到处骗人,直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但即使这样,也没多少人真正去反思自己的败家子行为。不是怨天尤人,就是到处寻找“绝招”,梦想着一夜发财。
2004年底,民政部公布了我国首批34家“慈善企业”名单,而将彩票收入用来做公益事业的,只有一家,即山东福彩中心。其他33家“慈善企业”都是把收入都拿来做营利了。可是,我国有13亿人口,13亿人都不做善事,反而去相信买彩票能中奖,这不能不让人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