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体育侵权吗?
首先说结论,不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表演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两条之规定,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要件之一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本案中,被诉侵权视频是用户上传至网络服务平台的,因此可以认定该平台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没有侵害著作人许可使用权的主观过错。同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网络平台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网络服务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判断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而言,平台对于他人的偷拍行为主观上难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毕竟拍摄本身系属公民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虽然可能不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平台对此难以控制。平台对于用户的偷拍行为以及之后的二次创作不存在过错。
被告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