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乒乓球的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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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法院有权决定对民事执行的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其中罚款的数额应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50元以下或者责令退还;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组织、教唆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法院有权决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予以拘留,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具体裁量标准参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对被执行人的同一妨害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罚款一次作出,也可以决定罚款数次分别作出。 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人,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判决,不得同时规定责令退赔或追缴。但被执行人因同一妨害诉讼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执行罚款。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妨害诉讼行为,除该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罚款决定。 但是,人民法院作出拘传、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处罚前,应当先行责令其交纳罚款,不能直接决定对其实施拘留等处罚措施。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并由司法警察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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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乒乓球的罚款,应该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职权,擅自实施处罚,或者适用处罚明显失当的行为。这种行为简称滥罚。主要表现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依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变更处罚的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畸重或者畸轻等。

处理:

对滥罚行为的处理方式有两类:一是变更。行政处罚行为存在下列情形时,可以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等。二就是撤销。处罚行为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撤销:没有法定依据、滥用处罚权、违反法定程序、处罚无效等。在给予相对人损害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的同时,追究处理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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